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科军与李昭、杨媛媛、侯宇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科军,李昭,杨媛媛,侯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夏科军,男。被执行人李昭,男。被执行人杨媛媛,女。被执行人侯宇轩,男。申请执行人夏科军申请执行李昭、杨媛媛、侯宇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8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8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3日对杨媛媛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丽彩怡和润源16号楼1单元17层1号房屋依法进行强制拍卖(拍卖成交价553200元,扣除银行按揭304305.71元、扣除给杨媛媛保留的住房租金10000元),该房屋执行回案件款238894.29元;本院从杨媛媛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20000元,从咸阳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回杨媛媛的契税款7880元。夏科军和侯宇轩达成协议,在本院拍卖该房屋前侯宇轩已给付夏科军案件款1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侯宇轩再给付夏科军8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侯宇轩给付夏科军90000元,(侯宇轩共给付夏科军案件款290000元),至此本院共执行回案件款556774.29元,剩余案件款277762元及本案诉执费由被执行人李昭承担,现李昭因刑事案件在看守所羁押,等李昭出狱后再恢复执行,对此申请人夏科军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执恢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