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红干与刘玉扣、周军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干,刘玉扣,周军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506号原告:周红干,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扣,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告:周军芹,女,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周红干与被告刘玉扣、周军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红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红干负担。审判员 康燕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