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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连迎宾与李春贤、唐战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迎宾,李春贤,唐战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连迎宾,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春贤,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唐战廷,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3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连迎宾依据(2016)豫10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春贤、唐战廷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5日以(2017)豫1081执39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