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作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作仪,万山红,余小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65-1号申请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城石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周作仪,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万山红,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余小龙,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作仪、万山红、余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作仪、万山红、余小龙共计32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作仪、万山红、余小龙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00元(具体保全措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