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出售出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谢某,女,因本案于2017年3月l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0曰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昕,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明慧,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 见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认知能力低。被告人是进入公安局大厅帮助他人递交材料,作为正常市民,无法预知在公安局办理的出入境证件涉嫌犯罪。2、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主观意思联络不太明确,其所起作用甚小。3、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4、被告人是残疾人,已离异,独自抚养一个今年参加高考的儿子,且其父母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其弟弟也需要其照顾。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四到五个月拘役。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谢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谢某的主观方面,从其供述可见,其明知正常签证办理价格仅为一至二百元,且该费用应由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取,但其向其他人收取每人近二万元的高额费用,即便基于普通人的认知亦可推断愿意缴纳上述费用办理签注的人员并不符合商务签注相关条件。由此,被告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应有明确认知,其主观方面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判决 被告人谢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