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满艳红与李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艳红,李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76号原告:满艳红,女,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东郊小区。被告:李成,男,汉族,无业满艳红与李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满艳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满艳红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霍欣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