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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满艳红与李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艳红,李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76号原告:满艳红,女,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东郊小区。被告:李成,男,汉族,无业满艳红与李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满艳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满艳红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霍欣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