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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63号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者:方新亮。被告:刘涛,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与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铁梅审 判 员  方 春人民陪审员  盛荣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