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63号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者:方新亮。被告:刘涛,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诚旺商贸行与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铁梅审 判 员 方 春人民陪审员 盛荣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