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清与张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清,张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69号申请执行人:魏清,女,1980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委托代理人:余XX,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小梅,女,197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魏清与张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梅将坐落于奉节县新县城刘家包3号路3幢3-102号房屋(房权证301字第x号)过户登记至魏清名下,但被执行人张小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小梅未按(2016)渝0236民初1530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奉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张小梅坐落于奉节县新县城刘家包3号路3幢3-102号房屋(房权证301字第x号)过户登记至魏清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龚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