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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陈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陈小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27号原告:刘文龙,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小伟,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刘文龙与被告陈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文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刘文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