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陈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陈小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27号原告:刘文龙,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小伟,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刘文龙与被告陈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文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刘文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