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维岭,经理。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彩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延中民四终字第258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361412.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局子街127号(1号楼2层,面积546.15平方米)、(1号楼4层,面积119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暂不同意执行上述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