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马立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马立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86号申请人:XX,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马立春,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XX与马立春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马立春借XX现金125000元。当事人马立春定于2017年7月起,每月15日之前至少偿还1000元;202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当事人XX表示同意。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马立春如果有一期未按协议确定的还款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XX有权对余款全额申请人民法院执行。3、当事人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X与马立春关于2017年7月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