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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马立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马立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86号申请人:XX,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马立春,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XX与马立春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马立春借XX现金125000元。当事人马立春定于2017年7月起,每月15日之前至少偿还1000元;202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当事人XX表示同意。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马立春如果有一期未按协议确定的还款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XX有权对余款全额申请人民法院执行。3、当事人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X与马立春关于2017年7月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