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高向荣申请执行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荣,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向荣,男,汉族,1950年7月13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路三华,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高向荣与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8)左民再审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向荣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号内的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