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东方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华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郑善生、余少华、郑善国、李玉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方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华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郑善生,余少华,郑善国,李玉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国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梅,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市东方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董事长。被告:芜湖市华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郑善生,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志坚,董事长。被告:郑善生,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余少华,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郑善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玉华,男,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东方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华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郑善生、余少华、郑善国、李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