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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易志刚与张选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刚,张选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366号原告:易志刚,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张选择,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刚与被告张选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志刚与被告张选择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易志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刚撤回对被告张选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易志刚承担。审判员  甘院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