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易志刚与张选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刚,张选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366号原告:易志刚,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张选择,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刚与被告张选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志刚与被告张选择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易志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刚撤回对被告张选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易志刚承担。审判员 甘院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