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73号申请人:江苏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娟,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申请人江苏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该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旺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