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熠与郑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熠,郑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2468号原告:周熠,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告:郑志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周熠与被告郑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间,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周熠人民币陆千元正,2015年10月30日前还。2015年10月间,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志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熠借款本金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周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叶淑珍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