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国南与顾丽华追索劳动报酬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国南,顾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583号申请人章国南,男,1968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如皋市袁桥镇野林村**组*号。被执行人顾丽华,女,1970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安县墩头镇禾庄村**组**号。关于章国南申请执行顾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顾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章国南劳动报酬347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以34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章国南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505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被执行名下无机动车,被执行名下无房地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赵 祖 华审判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