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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建与白海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白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109号原告:李建,男,生于1984年4月4日,住民勤县。被告:白海兴,男,生于1985年10月24日,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白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