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阳申请执行马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马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刘阳,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红崖子乡。被执行人马跃兴,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本院在执行刘阳与马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鹰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