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02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用海与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用海,吕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用海,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吕亚军,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姜用海与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亚军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亚军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