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楼住邦2000商务中心2号楼1905室。法定代表人:鲁卫东,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常铁铮,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由上诉人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孟 磊书 记 员 左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