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磊金矿业有限公司、张秀莲、张学成、潘淑芳、四川顺和物流有限公司、侯兆华、张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磊金矿业有限公司,张秀莲,张学成,潘淑芳,四川顺和物流有限公司,侯兆华,张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123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磊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31-39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莲。被执行人:张秀莲,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潘淑芳,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四川顺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489号4幢2楼1号。法定代表人:侯兆华。被执行人:侯兆华,女,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张亚庆,男,1990年8月13��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学成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镇平安路XX-XX面积为456.17㎡(房屋所有权证:XXXXXX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江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