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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麻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被执行人:麻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执行人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刘军审判员于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