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桐鑫与陈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桐鑫,陈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274号申请执行人:崔桐鑫,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一段***号**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8********。被执行人:陈晓艳,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6********。申请执行人崔桐鑫与被执行人陈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财保18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12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艳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财保18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