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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海元诉被告游碾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元,游碾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24号原告:孟海元,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游碾虎,男,194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晋兵,男,榆社县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孟海元诉被告游碾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海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海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海元负担。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郑兆丰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常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