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海元诉被告游碾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元,游碾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24号原告:孟海元,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游碾虎,男,194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晋兵,男,榆社县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孟海元诉被告游碾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海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海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海元负担。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郑兆丰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常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