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瑞琳与陈剑武、林燕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琳,陈剑武,林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瑞琳,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剑武,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燕敏,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瑞琳与被执行人陈剑武、林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瑞琳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做出(2017)闽0304执42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林燕敏银行存款5828.47,现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