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薇、吴浩敏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薇,吴浩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薇。委托代理人:张韶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浩敏。再审申请人徐薇因与被申请人吴浩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浙02民终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薇申请再审称,其在提供还款明细及归还董波全部款项本金高利贷计算的基础上,认为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予以再审。综上,徐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给付人,不仅应当证明受益人获得利益、���付人因此而受损,还应当证明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徐薇在一审主张,因归还董波的欠款,其受董波指示于2013年4月17日50万元打入吴浩敏的账户。故徐薇支付原因、支付目的明确,不存在给付对象认识错误。徐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浩敏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徐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