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冬明与武汉白鹭九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于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明,武汉白鹭九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于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021号原告:程冬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晨,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白鹭九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白鹭街96号(湖北省水产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孔宪荣,总经理。被告:王于义,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冬明与被告武汉白鹭九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于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冬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冬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冬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冬明承担。审 判 长 谢红人民陪审员 刘理人民陪审员 廖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程晨书 记 员 袁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