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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向阳、郭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向阳,郭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271号申请人:田向阳,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铁军,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深镇,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郭义锋,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人田向阳与被申请人郭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向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义锋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向阳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郭义锋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义锋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