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拓宏前景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市软银华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保7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传,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吉林市拓宏前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中路966号。法定代表人:栾影,董事长。被保全人:吉林市软银华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中路966号。法定代表人:严志宏,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鞍山街昌茂花园平安保险理赔中心。主要负责人:黄伟明,总经理。申请保全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市拓宏前景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市软银华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吉02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拓宏前景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市软银华睿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4224.3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软银华睿投资有限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4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4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雨杰审 判 员 徐爱忠审 判 员 马毅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