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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英、田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英,田书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809号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工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冉观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英,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田书文,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英、田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