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茂孝与被告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孝,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938号原告罗茂孝,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跃龙村。法定代表人熊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孝与被告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茂孝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茂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茂孝撤回对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罗茂孝负担。审判员 谭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丹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