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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倪帮富、王琼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倪帮富,王琼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210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晶鑫怡园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1025909R。法定代表人:曹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帮富,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王琼华,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倪帮富、王琼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邹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