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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雳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刑初1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雳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捕前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号金梭花园**栋*单元*楼***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汉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辩护人杨某,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雳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补充侦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雳宇及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谢雳宇在赤峰火车站通过他人伪造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项目部内蒙古分部印章一枚,其后在与赤峰超前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变更联系单上使用了该枚假章;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雳宇在武汉武昌火车站通过他人伪造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及张秦洛印假章各一枚,其后被告人谢雳宇在参与敖汉旗人民法院应诉的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上使用了上述假章。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雳宇在敖汉旗人民法院应诉的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上使用的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模不属于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人谢雳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自己为了业务才伪造了公司印章,应该属于自首。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谢雳宇有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明确的悔罪表现。二,被告人在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明确认可了自己私刻印章的行为。三,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谢雳宇在赤峰火车站通过他人伪造了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项目部内蒙古分部印章一枚,其后在与赤峰超前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变更联系单上使用了该枚假章;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雳宇在武汉武昌火车站通过他人伪造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及张秦洛印假章各一枚,其后被告人谢雳宇在参与敖汉旗人民法院诉讼的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上使用了上述假章。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雳宇在敖汉旗人民法院应诉的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上使用的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模不属于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10月17日9时,被告人谢雳宇因经济纠纷到敖汉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报案后敖汉旗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谢雳宇拘传至敖汉旗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雳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敖汉旗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和办案说明,证人郭某的证言,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谢雳宇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雳宇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雳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雳宇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谢雳宇和辩护人提出属于自首,因被告人谢雳宇系因经济纠纷来敖汉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其到案目的并非是就本案自动到案,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雳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十六日止,罚金���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向文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人民陪审员  谷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殷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