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磊、周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周颖,王彦振,杨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周颖,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王彦振,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杨西娟,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鲁1325执1084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7月4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提起恢复执行,于2017年7月4日恢复立案,案号为(2017)鲁1325执恢3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王彦振、周颖、杨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振、周颖、杨西娟现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