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勤飞、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勤飞,毛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勤飞,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毛国辉,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勤飞与被执行人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毛国辉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