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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勤飞、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勤飞,毛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勤飞,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毛国辉,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勤飞与被执行人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毛国辉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