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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跃英与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英,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初59号原告李跃英,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向某(系原告丈夫),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周曹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齐路1066号,组织机构代码:47139012-1。法定代表人傅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达,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跃英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同意对原告支出的医疗费用先行支付,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跃英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寿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