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被执行人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本院在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50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5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寒军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姜凤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