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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被执行人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本院在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50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X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省XX技术经济开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5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寒军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姜凤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