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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维、吴仕莲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维,吴仕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宋维,男,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枫林镇马家冲村潘家冲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被执行人吴仕莲,女,1998年12月13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醴陵市枫林镇马家冲村潘家冲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8********。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宋维、吴仕莲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社会抚养费82928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宋维、吴仕莲于2017年7月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82928元。案件执行费1144元,由被执行人宋维、吴仕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