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邓君虎、李文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君虎,李文倩,蒋金月,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君虎,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文倩,曾用名李红艳,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林月,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金月,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61号。法定代表人蒋金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邓君虎、李文倩申请执行蒋金月、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金月、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君虎、李文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