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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郑淑兰与刘伟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兰,刘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203号原告:郑淑兰,女,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刘伟杰,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兰与被告刘伟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淑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为95.5元,由原告郑淑兰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