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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云南宏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云南丽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娴、禹云昆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宏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云南丽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娴,禹云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耀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强,谢明斌,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丽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娴,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住所:云南省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清,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钟娴,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清,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禹云昆,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云南宏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云南丽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娴、禹云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丽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娴、禹云昆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