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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某、冯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冯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2015年5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敏,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贺春林,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王敏、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贺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郭某、冯某在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诚信宾馆402室容留郝培哲(已死亡)、张某某(已强制隔离戒毒)、张广广(已行政拘留)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警情信息、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证表、被告人郭某、冯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冯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冯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冯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池凤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