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国荣与五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兵0601民初555号原告:王国荣,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周磊,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三区振兴街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89599171R。法定代表人: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峰,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荣与被告五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磊、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至4月7日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违约金23313.40元及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每日245.40元的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五家渠市十七区长安东街×××号第×幢×单元×××号房屋,合同价款为490809.90元。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于2017年3月7日告知原告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损。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城建公司辩称,被告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是由于被告所售房屋的水、暖、电、幼儿园等基础管网、配套设施涉及规划和设计变更,经请示五家渠市规划局,五家渠市规划局批复同意被告对包括原告所购商品房在内的小区水、暖、电管网增加容量,因而导致被告逾期交房,所以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加之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因规划和设计变更的原因逾期交房的,原告在被告通知逾期交付事由后不予退房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买受人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五家渠市十七区长安东街×××号第×幢×单元×××号房屋。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11月1日分别向被告付购房款100809.90元和390000元,合计490809.90元。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第八条交付期限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伍的违约金,2.……”。在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中载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合同所填写买受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视为买受人确认的合法有效通讯地址,如有变化,买受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按合同通讯地址视为送达”。2016年7月15日,被告向五家渠市规划局提交《关于调整规划的请示》,请示将汇金福园小区商品房外墙造型、颜色、饰面材料作出调整和取消小区内幼儿园配套建设。2017年3月6日,五家渠市规划局向被告发出《关于汇金福园小区规划调整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对被告的请示予以函复。该《回复意见》载明:“1.原则上同意你方案提出的修改方案,其中另外沿街底商部分外墙饰面材料按干挂石材施工。2.同意取消幼儿园的建设,……,已建楼盘配套管网施工时,要充分考虑本部分功能改变后引起的水、电、暖等管网容量增加问题,应适当加大管网管径及容量。3.小区竣工验收前,应报备最终修改审定的规划详图。”2017年3月9日,被告城建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其开发的位于五家渠市十七区长安东街188号汇金福园小区1、3、4、8、9、10号楼的业主发出《告知书》,告知由于汇金福园小区规划调整,导致已建楼盘配套管网部分功能调整,将交房日期推迟到2017年6月15日左右。另查,2017年5月3日前,五家渠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未收到被告有关汇金福园小区第1幢商品房的消防审核验收材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告知书》,原告提交的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提交的《关于调整规划的请示》、《回复意见》、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本院调取的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交付商品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有关逾期交付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至4月7日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违约金23313.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每日245.4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待实际全部发生后可另行起诉,本院对原告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有关是由于被告所售房屋的水、暖、电、幼儿园等基础管网、配套设施涉及规划和设计变更,经请示五家渠市规划局,五家渠市规划局批复同意被告对包括原告所购商品房在内的小区水、暖、电管网增加容量,因而导致被告逾期交房,所以被告并无违约行为的辩解理由,以及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因规划和设计变更的原因逾期交房的,原告在被告通知逾期交付事由后不予退房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的辩解理由,因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涉及规划、设计变更并可以通知原告退房的事由是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了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时,而非被告辩称的因外墙饰面材料、小区幼儿园建设取消以及水、电、暖管网增加容量等因素。因此,被告辩称因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才导致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辩解理由与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事由并无关联,本院对被告上述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对被告有关原、被告约定违约金过高,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提供方,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原告达成有关逾期交付房屋承担自逾期次日起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被告这一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五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国荣违约金23313.40元;二、驳回原告王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五家渠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汪安江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马甜甜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