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洋犯诈骗罪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更1号罪犯袁洋,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岳县轩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岳县岳阳镇。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7)川20刑终1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袁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为四川省安岳县司法局。四川省资阳市司法局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袁洋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阳市司法局提出,2017年4月5日,社区服刑人员袁洋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提请撤销袁洋的缓刑,予以收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洋因在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和谐���”小区A幢2单元103号家中,和文某采用“熏烤”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于2017年4月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以安公(沱)强戒决字(2017)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调查笔录、关于袁洋相关查找记录、尿液采集、检测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询问袁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洋在被宣告缓刑后,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故对四川省资阳市司法局提请对袁洋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川20刑终12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袁洋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袁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琼审判员 王 丁审判员 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雨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