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丹江轮船客运站与丹江口清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宏丰水产品专业合作社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丹江轮船客运站,丹江口清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宏丰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李清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丹江轮船客运站,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胡家岭49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丹江口清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胡家岭49号。法定代表人:李清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宏丰水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胡家岭4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张宏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清府,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丹江轮船客运站与被执行人丹江口清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宏丰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李清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丹江口清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将名称变更为丹江口清福野生鱼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被执行人丹江口清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变更为丹江口清福野生鱼发展有限公司;二、丹���口清福野生鱼发展有限公司应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宏丰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李清府于三日内将租赁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丹江轮船客运站位于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胡家岭候船室的六间房屋腾退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相应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李清府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