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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志猛与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猛,朱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294号原告:吴志猛,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志平,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吴志猛与被告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志猛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按借条约定月利率2分4为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5日,原告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项目。2016年2月3日,承包方将70万元工程进度款划入被告账户,被告本应将该款项全部转给原告合伙人谢军作为项目进度工程款,但被告仅在2016年3月15日付10万元给原告合伙人谢军,并将剩余60万元挪作他用。2016年7月4日,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代被告垫付60万元作为工程进度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需在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60万及利息72000元,逾期支付违约金。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朱志平的身份信息与其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不符,被告朱志平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志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