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伍丽丽与佘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丽丽,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丽丽,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佘明,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伍丽丽与被执行人佘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