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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宏明、韦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明,韦林,陆勇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宏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林,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被告人陆勇旺,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金雪、代理检察员潘炳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相约去武鸣县某市场“好声音KTV”开厢吸毒,由韦林联系预定C11号包厢,马宏明在支付了388元的套餐费用后,韦林拿出330元、陆勇旺拿出100元作为包厢后续消费。不久,苏某、廖某、梁某、黄某等人先后来到C11号包厢内一起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至次日凌晨被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将上述涉嫌吸毒人员带回调查。经现场检测,马宏明、韦林、苏某、黄某、梁某的氯胺酮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陆勇旺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廖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马宏明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相约去武鸣县城东市场“好声音KTV”开厢吸毒,由韦林联系预定C11号包厢,马宏明在支付了388元的套餐费用后,韦林拿出330元、陆勇旺拿出100元作为包厢后续消费。不久,苏某、廖某、梁某、黄某等人先后来到C11号包厢内一起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至次日凌晨被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将上述涉嫌吸毒人员带回调查。经现场检测,马宏明、韦林、苏某、黄某、梁某的氯胺酮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陆勇旺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廖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马宏明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武鸣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酒水结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宏明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证人苏某、廖某、陆某、黄某、梁某、阮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被告人马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马宏明、韦林、陆勇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宏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韦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陆勇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恒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均霞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