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永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668号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南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戈,行政总监。被告:李永吉,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